(2013)红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长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长保,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小学毕业,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6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保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周长保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市高新区消防队门前时与冀中印驾驶的从消防队驶出由北向东右拐进入向阳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周长保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长保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49.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长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丽陈述,证人冀中印、李宾证言,被告人周长保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长保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长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周长保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市高新区消防队门前时与冀中印驾驶的从消防队驶出由北向东右拐进入向阳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周长保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长保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49.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长保的个人基本情况。2、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周长保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4月22日13时55分,接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长保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勘查现场后,依法暂扣了肇事车辆,并到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周长保进行抽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周长保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6、子怡牌摩托车出厂证明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周长保驾驶机动车辆的相关情况。7、抽取血样登记表证实2012年4月22日13时55分许,因发生交通事故,冀中印、李宾及被告人周长保均在解放军三七一医院接受抽血检验。8、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周长保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249.22mg/100ml,李宾、冀中秋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均为0mg/100ml。9、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1、子怡轻便二轮摩托车(1)制动系统技术性能:前制动系统性能无法检测;后制动系统性能符合要求。(2)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2、丰收电动三轮车: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均符合相关要求。3、别克轿车: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技术性能均符合要求。10、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两轮摩托车黑色保险杠上提取的蓝色附着物(编号为2012-66-1)和不锈钢保险杠上提取的蓝色附着物(编号为2012-66-2)与三轮电动车上提取的油漆样本(编号为2012-66-3)红外光谱图一致。11、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长保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冀中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宾不承担事故责任。12、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涉案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13、证人冀中印证言证实2012年4月22日下午,他在新乡市向阳路上给花坛内的花木喷洒农药。两三点的时候,他从消防队接完水出来,在消防队门口的花坛口处等红绿灯,东西方向直行信号变成绿色时,他驾驶车辆沿向阳路中心双黄线北侧的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一辆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过来了,他正走着,听见后边一声响,回头一看,摩托车正前方撞到轿车右后轮位置,然后从小轿车下来几个人不让他走。他感觉他的车没有和摩托车碰,但是消防队的车怀疑是他和摩托车碰了。他的车停下后发现水漏了,但从消防队出来车漏不漏不清楚。14、证人李宾证言证实2012年4月22日13时50分许,他驾驶WJ19XJ302号黑色轿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向阳路消防大队时,他准备越过黄线向左转弯进入消防队,当时消防队门前斜坡上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正在下坡进入向阳路,他就等三轮车从斜着进入向阳路向东走后才进入。在消防队门前的花坛口处,两车刚错过去几秒钟,听见身后有剐蹭声,之后听到咣当一声车倒地的声音。他下车后看见一辆摩托车在他的车后边倒着,有人受伤。他就喊三轮车停住,三轮车停了一下说不是其碰的后继续向前走,他就让他停下,但其没停,他就跑过去拽住了车,并拨打了110。15、被告人周长保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22日中午,他在富兰大酒店参加老板女儿的喜宴,期间喝了约三两白酒。吃完饭后准备回去,具体准备回哪儿不清楚,可能是回家,骑车出来后什么事都不记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长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东峰审判员 王敬轩审判员 张敬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