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川与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杨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69764-1。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川。上诉人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申天润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驳回宗申天润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宗申天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宗申天润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系宗申地产集团下的一子公司,宗申地产集团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川与上诉人宗申天润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杨川向宗申天润公司购买座落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的房屋一套;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杨川起诉,要求上诉人宗申天润公司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宗申天润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宗申天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