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鸿武、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1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鸿武,赵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21818103-3)。法定代表人杨培龙,理事长。所在地:文山市普阳路。被执行人赵鸿武,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高中文化,住文山市河滨路***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69********。被执行人赵兴武,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本科文化,住文山市河滨路***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58********。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鸿武、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文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鸿武、赵兴武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伟审判员 阮 明审判员 普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姚明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