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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宪伟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阳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伟,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阳项目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马宪伟,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阳项目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村西80米。法定代表人邓荣,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伟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阳项目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宪伟于201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宪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