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瓦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瓦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