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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瓦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瓦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