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与郭秀芝、张富贵、蔡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郭秀芝,张富贵,蔡昌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负责人于志忠,男,职务经理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裕河北路新汽车站商住综合楼商业楼2号委托代理人刘洪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郭秀芝,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富贵,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蔡昌林,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与被告郭秀芝、张富贵、蔡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