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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根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00228号罪犯武根喜,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武根喜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武根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三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三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武根喜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批,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锦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罪犯武根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根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卢氏县司法局向法庭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武根喜适宜社区矫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武根喜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武根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1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