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傅朝法与金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朝法,金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2号原告:傅朝法。被告:金功祥。原告傅朝法诉被告金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傅朝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朝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