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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傅朝法与金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朝法,金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2号原告:傅朝法。被告:金功祥。原告傅朝法诉被告金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傅朝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朝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