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利国与齐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张利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朋,农民。原告张利国诉被告齐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利国于2014年1月9日以己方损失均在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内,且齐朋方未向其垫付任何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国撤回对被告齐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