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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1)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1)初字第106号原告:孙某某,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2月登记结婚,婚生女何某,已独立。我们都是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口角打架,被告经常打骂原告。1998年被告离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2月登记结婚,婚生女何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为自己的婚姻、家庭的和睦共同努力,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