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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芳、雷安全与被申请人石忠明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芳,雷安全,石忠明,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杨国芳,(系雷国庆的之妻)。申请人:雷安全,(系雷国庆的之子)。被申请人:石忠明。被申请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康乐园尚都一品幢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蒋开宜。2013年12月16日17点20分,被申请人石忠明驾驶鄂ALY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鹦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鹦鹉大道健民制药厂路段时,遇行人唐娜娜、雷国庆站立在此路段西侧的花坛边缘处,被申请人石忠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驾车撞上板车所载的超宽物体,超宽物体被撞后随即将雷国庆砸倒在道路西侧的花坛内,造成事故。此事故致雷国庆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申请人杨国芳、雷安全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忠明、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LY8**号中型普通客车,担保人肖建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7UU**小型轿车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国芳、雷安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忠明、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LY8**号中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肖建所有的鄂A7UU**小型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