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满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满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3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丁雄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小洁、郭传芳。被告刘满棠,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满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XXXXX元及违约金715353.33元。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明确表示2013年3月17日与其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并拖欠工程款的是刘满堂而非刘满棠,故刘满棠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美化力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