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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漆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