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漆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