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林元飘与夏爱聪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元飘,夏爱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元飘,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爱聪,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林元飘因与被上诉人夏爱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233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元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梅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