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宫方砚与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方砚,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宫方砚。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肖希山。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对宫方砚与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