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梁维秋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维秋,黄桂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维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芹,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书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仁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胡玉军,该行职员。上诉人梁维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维秋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维秋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维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335.00元由上诉人梁维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