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巴民初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625号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蔚镇车坊新华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39732。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炜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6498-4。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鸿飞。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529元,由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