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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