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