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宝玉、尹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宝玉,尹玉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武宝玉。被告尹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宝玉、尹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