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苗福顺与叶宁、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福顺,叶宁,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74号原告苗福顺,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宁,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代表人刘玉学,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代表人杨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男,1983年7月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本院在原告苗福顺与被告叶宁、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福顺于2014年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福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