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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苏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苏锦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北路16号。代表人叶跃骏,总经理。被告苏锦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苏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黄  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