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赵丹与杨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杨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赵丹,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杨宁,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杨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晋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