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铁忠、林茜茜等与郑进忠、献县红岩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铁忠,林茜茜,邢烨,郑进忠,献县红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邢铁忠。原告林茜茜。原告邢烨。法定代理人林茜茜。被告郑进忠。被告献县红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水牛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铁忠、林茜茜、邢烨诉被告郑进忠、献县红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铁忠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进忠驾驶的冀JN59**、冀JUC**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进忠驾驶的冀JN59**、冀JUC**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助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牛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