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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安徽人民出版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鲁后贵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人民出版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鲁后贵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47号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正义,社长。委托代理人:艾劲峰,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被告:鲁后贵,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鲁后贵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安徽人民出版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