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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蒋××离婚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王××,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