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蒋××离婚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王××,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