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