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立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韩磊与李光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磊,李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立保字第28号申请人:韩磊,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光玉,男,汉族,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轿车一辆予以保全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光玉名下的轿车一辆,车号:鲁QT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石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