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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2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苏森达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森达鞋业有限公司,杨颖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2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森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为民。被执行人杨颖臻,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颖臻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959.25元,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