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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惠敏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梁惠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1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1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符合执行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字(2013)第11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费152元,由被执行人梁惠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镇基审 判 员  余 珣代理审判员  肖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颖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