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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凤霞与赵丽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霞,赵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凤霞,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丽娜,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王凤霞与被告赵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凤霞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凤霞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