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凤霞与赵丽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霞,赵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凤霞,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丽娜,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王凤霞与被告赵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凤霞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凤霞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