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欣与阜宁县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阜宁县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刘欣,市民。委托代理人金建华(系原告刘欣之子),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市民。被告阜宁县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县美食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海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勤。委托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诉被告阜宁县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宁县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刘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