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天兰与李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兰,李文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孙天兰。被告李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兰与被告李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天兰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孙天兰负担。审判员 李淑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