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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