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界首市陶庙粮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界首市陶庙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界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界首市陶庙粮站。法定代表人:孙文,站长。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界首市陶庙粮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3项处罚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守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中德、代理审判员刘浩武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界首市陶庙粮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07年将界首市陶庙粮站的6间职工宿舍及一间半仓储国有土地和擅自购买陶庙镇陶庙行政村村民的土地共计1186.3平方米,该宗土地为建设用地。陶庙粮站和开发商董某共同开发建商住楼进行出售,共获得违法金额978448元,陶庙粮站和董某各收入489224元。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4日对界首市陶庙粮站作出界国土监(2013)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界首市陶庙粮站和董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4191.67平方米;2、没收界首市陶庙粮站489224元非法所得;3、对界首市陶庙粮站489224元非法所得处以10%的罚款,计罚人民币48922元。被执行人界首市陶庙粮站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界国土监(2013)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界国土监(2013)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于中德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