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余泽洪,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12号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洁萍。委托代理人张晓伟、吴健雄,均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余泽洪。第三人余泽洪,男,居住四川省筠连县。第三人余强,男,居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纺织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布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召集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及其股东余泽洪、余强于2014年1月6日参加听证。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健雄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及其股东余泽洪、余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进行清算。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系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的债权人。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1501-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共计18万余元。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于2012年2月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然而,被申请人却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2007)南民二初字第1501-2号民事判决书、(2008)南法执字第271-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均加盖本件复印自南海区人民法院档案章),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具备申请资格的事实。3、被申请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于2012年2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事实。4、余强的人口简项查询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的股东余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5、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2006年12月份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至2006年12月份,被申请人尚有资产总计1367.78万元。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取了以下材料:6、余泽洪和余强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2份,证明股东余泽洪、余强在2007年6月前在新潮布业公司的参保情况,但未显示两名股东在2007年6月之后的参保情况。经质证,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及其股东余泽洪、余强没有发表意见及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及其股东余泽洪、余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与听证,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1-6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提出申请所述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已于2012年2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应的股东余泽洪、余强并没有依法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进行清算,故申请人华丰纺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新潮布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焕桃代理审判员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黎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