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博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北京某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本院依法收取595元,由原告台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