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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大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石大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平罗县。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晓芹,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家鹏、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晓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约翰迪尔3316大型联合收割机,沿前进农场三队乡村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前进农场一站沥青路面8米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交警部门自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约翰迪尔3316大型联合收割机,沿前进农场三队乡村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前进农场一站沥青路面8米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交警部门自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庭审后,被告人唐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无立功表现;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没有驾驶证的事实;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某某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致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四、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6日19时许,其丈夫被唐某某的收割机撞了的事实。五、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六、社会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七、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妻子孔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秦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