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兰宗海诉王丽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兰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兰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XX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滕明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