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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申请执行郑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强在简阳市养马镇人民政府有补偿款收入,该收入中的3600元于2013年7月8日被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强在简阳市养马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款收入3600元。此款项提取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案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市分行简阳市支行;户名:简阳市人民法院;账号:23074891092195079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