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千民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明良,邹地启,张生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千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李明良,邹地启,张生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631号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法定代表人张惠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葛霞青、陆圆圆(实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良,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被告邹地启,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被告张生好,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明良、邹地启、张生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