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少安与李学明、朱洪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00092号李学明:你与王少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安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少安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向王少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办人:李向东电话:445****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颍执字第00092号朱洪宽:你与王少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安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少安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向王少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办人:李向东电话:44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