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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4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初起,被告人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上海市某某云雅路XXX号无名游戏机房内,放置“飞龙传说”八联机游戏机一台、“火麒麟”十联机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受雇于他人在上述游戏机房内负责管理工作。2013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并扣押了上述赌博机、赌资及账册。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涉案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乙、王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