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69号申请人韩某某,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桑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依据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桑某某应支付韩某某人民币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桑某某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韩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桑某某已将执行款10050元交至本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银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