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法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法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在冉某处以人民币150.00元购得1小包冰毒后,在自己家中将此毒品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给岳某。2.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将1包自己吸食后剩下的冰毒,在秦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某。3.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以人民币300.00元向一个外号叫老五的人购买1小包冰毒,然后与他人将此毒品吸食去一大半后,其在明知剩余毒品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到南宾镇×××××××××××××房间在毒品中添加辅料后,在南宾镇城南汽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90.00元的价格卖给冉某1。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1、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吸毒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年10月18日,石柱县公安局将唐某某送石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期满后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被告人在宾馆被抓获时在其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0.25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检材经过说明,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证人岳某、冉某、秦某某、冉某1、金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日)。二、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宁杰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阮玉满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包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