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某某,2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