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茂盛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盛,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刘茂盛,男,1955年7月29日。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姚海洋,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贵,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盛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