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合肥新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合肥新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泰路。法定代表人:赵学森,经理。被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2号丽都名邸B栋501号。法定代表人:宋继明,经理。担保人:彭家云,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西路杏建小区6栋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贝特节能)诉被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防水防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贝特节能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科防水防腐银行存款387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彭家云以其位于合肥市濉溪西路杏建小区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贝特节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中科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7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家云位于合肥市濉溪西路杏建小区房产中价值38785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