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00331改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