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祖莲、吴明芳等与吴明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莲,吴明芳,吴明喜,吴明富,吴明妹,吴明梅,吴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徐祖莲,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吴明芳,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吴明喜,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吴明富,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吴明妹,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吴明梅,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吴明金,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执行的徐祖莲、吴明芳、吴明喜、吴明富、吴明妹、吴明梅与吴明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黎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O一四年元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