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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彭昭震与刘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昭震,刘刚,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彭昭震,男,生于1963年8月29日,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曹国振、梁三丽,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女,生于1972年8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昭震与被告刘刚、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该案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昭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彭昭震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谷明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君怡 百度搜索“”